虐待部屬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指處於領導崗位的軍職人員,亦即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着職務上的隸屬關係,前者是後者的領導。隸屬關係是根據有任免權限首長的命令建立的領導與被領導關係。它不是簡單的上下級關係。確定隸屬關係應以《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所規定的任免權限為準。隸屬關係必須是同一編制序列中的領導與被領導關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是否構成隸屬關係,是本罪成立與否的決定條件。在職務上不構成隸屬關係時,一軍人對另一軍人的迫害行為,如果構成犯罪,應依照《刑法》有關條款予以懲罰,不應以虐待部屬罪論處。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有意識地使被害人在相當長的時間裏遭受肉體上或精神上的痛苦。但行為人對虐待所造成的後果則是過失。對可能造成的致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後果,卻不是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否則就構成故意傷害等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我軍官兵一致、平等相待的軍人之間的相互關係。官兵一致是我軍政治工作三大原則之一,尊幹愛兵是我軍光榮傳統的重要組成部分。虐待部屬的行為違反了我軍的宗旨,嚴重破壞了官兵關係和上下級關係,侵害部屬的人身權利,損害部隊的內部團結。所以,本罪侵犯的是雙重客體。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軍職人員濫用職權,對部屬進行虐待,情節惡劣,因而致人重傷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濫用職權是指超越職責範圍,不正當地使用職權。虐待的方式多種式樣,如經常毆打、凍餓、體罰、恫嚇、人格侮辱、有病不予治療、隨意剋扣薪金或津貼等。對部屬管理上的簡單粗暴或者在訓練、施工及其他體力活動上提出過高要求,也不應以虐待行為對待。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而致人死亡則是本罪加重處罰的條件。一般的辱罵、斥責及管理教育方法簡單生硬,沒有致部屬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不屬於情節惡劣的虐待部屬行為,不構成本罪,即使個別部屬心胸狹窄,因而自殺或自傷身體、逃離部隊等,也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指因虐待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傷亡,如毆打致傷致死,有病不讓治療致使病情惡化而死亡。判斷受虐待部屬傷情輕重,一般依照《刑法》規定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擬定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的有關規定,結合案件情況進行綜合評價。虐待部屬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情況,是指受虐待的部屬因不堪忍受而自殺的,被害人身心健康受到摧殘,甚至患精神病的;因虐待部屬,造成部隊開小差、行政管理工作混亂,影響部隊正常訓練、工作的;戰時虐待部屬,因而致使部隊戰鬥力下降,造成戰鬥失利的;因虐待部屬造成惡劣影響,敗壞我軍聲譽的等。行為人虐待部屬的時間較長、方法多樣,也不構成數罪,不適用數罪併罰,可作為犯罪情節在量刑上予以適當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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