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部屬罪既遂如何處罰
一、虐待部屬罪既遂如何處罰
虐待部屬罪是由《刑法》第443條規定的。該條規定:“濫用職權,虐待部屬,情節惡劣,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450條規定:“本章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二、虐待部屬罪與軍人構成的刑法上的故意傷害罪怎麼區分
區分本罪與軍人構成的刑法上的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兩者的主要區別: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與被害人構成隸屬關係的首長,犯罪對象則僅限於與行為人構成隸屬關係的部屬。故意傷害罪為一般主體,軍職人員和一般公民均可構成,而且不要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有特定關係。
2、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
本罪是一般表現為經常打罵、凍餓等等方法對被害人進行肉體或者精神的摧殘、折磨,其結果不僅可能引起傷害,還可能引起其他嚴重後果,而故意傷害罪一般表現為以暴力或其他手段直接傷害他人的身體,其結果是造成被害人身體的組織完整性或者各種器官的正常功能遭到破壞。因此,如果部隊的領導人員對自己的部屬不是採取上述虐待的手段,而是以傷害他人身體為目的採用槍擊、刀刺等暴力手段,直接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應依照本法關於故意傷害罪的規定定罪判刑,不能定虐待部屬罪。
虐待部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指處於領導崗位的軍職人員,亦即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着職務上的隸屬關係。隸屬關係必須是同一編制序列中的領導與被領導關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是否構成隸屬關係,是本罪成立與否的決定條件。在職務上不構成隸屬關係時,一軍人對另一軍人的迫害行為,如果構成犯罪,應依照本法有關條款予以懲罰,不應以虐待部屬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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