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和組織賣淫的區別是什麼
組織賣淫罪和容留介紹賣淫罪,組織性具體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1、性質不同
組織賣淫罪為建立賣淫組織,無論是否具有固定的賣淫場所,組織賣淫必然要建立相應的賣淫組織。容留賣淫罪是僅為賣淫人員提供進行賣淫活動的處所的行為。
2、體系不同
對賣淫者進行管理,組織者通過制定、確立相關的人、財、物管理方法,與賣淫人員之間形成組織和被組織、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容留介紹賣淫罪,沒有形成賣淫組織,行為人沒有組織、管理賣淫活動。
3、量刑標準不同
組織賣淫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介紹賣淫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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