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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定罪標準是什麼?

開設賭場罪定罪標準是什麼?

開設賭場與我們生活中常見的開麻將館的情況都還不一樣,其中開設賭場往往是以此為業,並且抽成也會比較大,因此,我國才將這樣的行為規定為了犯罪。不過也要看實際是否達到了規定的定罪標準,那究竟開設賭場罪定罪標準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為你進行詳細解答。

一、開設賭場罪定罪標準是什麼

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二、聚眾賭博和開設賭場罪的界限

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上述法律條文內含了兩個罪名:聚眾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自己從中抽頭漁利。

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這裏要注意賭博行為的時間延續性和長期性。在具體認定上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所謂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

其實並非所有開設賭場的行為都會被認定為犯罪,此時要看有沒有達到規定的定罪標準,在達到的情況下才能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標籤:定罪 開設 賭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