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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聚眾持械劫獄罪既遂的判罪標準是什麼?

一、刑法聚眾持械劫獄罪既遂的判罪標準是什麼?

刑法聚眾持械劫獄罪既遂的判罪標準是什麼?

刑法聚眾持械劫獄罪既遂的判罪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條 【組織越獄罪】組織越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越獄罪】【聚眾持械劫獄罪】越獄或者聚眾持械劫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劃清本罪與組織越獄罪的界限

組織越獄罪,是指獄中的罪犯糾集在一起,在首要分子的組織、指揮、策劃下,有組織地逃往獄外的行為。本罪與組織越獄罪的相同之處:

(1)侵害的客體相同;

(2)主觀故意相同;

(3)犯罪表現形式相同,都是以共同犯罪形式出現,有組織、有計劃、有領導地集體實施的。

兩者最主要的區別在於主體要件不同,聚眾劫獄罪是由獄外人員實施的行為;而組織越獄罪是獄內的罪犯,在首要分子的指揮、策劃下,集體逃往獄外的行為。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所謂聚眾,是指聚集、糾合3人以上。所謂持械,是指攜帶、持有、使用槍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較大殺傷力、破壞力的器械,包括各種槍支、彈藥,如軍用槍支、民用槍支及其他非法制造的各種具有殺傷力的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如匕首、刮刀、三稜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類似的單刃刀、雙刃刀、三稜尖刀等;其他器械,如木棒、鐵棍、菜刀、斧頭、炸藥等。

對於聚眾持械劫獄的行為,是屬於嚴重侵犯了國家對於監獄的有關管理規定和制度的行為,相關情況的認定,還需要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後果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因聚眾持械劫獄而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是可以從嚴進行量刑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