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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持械劫獄罪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一、聚眾持械劫獄罪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聚眾持械劫獄罪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聚眾持械劫獄罪的刑事責任是3到10年不等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七條 【聚眾持械劫獄罪】聚眾持械劫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聚眾持械劫獄罪的一審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三、涉嫌聚眾持械劫獄罪有權委託辯護人嗎?

涉嫌聚眾持械劫獄罪有權委託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聚眾持械劫獄罪的性質是非常惡劣的,此罪屬於行為犯,只要持械劫獄,不管有沒有達到犯罪嫌疑人劫獄的目的,就可以追究法律責任,如果在持械劫獄的過程中造成國家公職人員受傷,肯定要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