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持械劫獄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監管秩序。監獄、勞改隊、看守所等監管場所的任務是看管、教育、改造罪犯。獄外的人聚眾持械劫奪被監禁在獄中的罪犯的行為,使監管場所的正常監管秩序受到侵擾。對這種犯罪行為必須嚴厲打擊。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獄外的人持械以暴力劫奪獄中的罪犯的行為。
所謂聚眾,是指聚集、糾合3人以上。
所謂持械,是指攜帶、持有、使用槍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較大殺傷力、破壞力的器械,包括各種槍支、彈藥,如軍用槍支、民用槍支及其他非法制造的各種具有殺傷力的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如匕首、刮刀、三稜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類似的單刃刀、雙刃刀、三稜尖刀等;其他器械,如木棒、鐵棍、菜刀、斧頭、炸藥等。
所謂劫獄,是指採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劫奪獄中在押的罪犯。具體方式多種多樣,如採用聚眾持械衝進監獄,殺傷、殺害監管人員,砸毀、破壞監獄設施、搶奪、搶劫槍支、彈藥、交通工具,綁架人質進行威脅,藥物麻醉監管人員等方法劫奪在押罪犯;或者聲東擊西,採用暴力調離監管人員,以便於獄中人員逃跑;等等。至於劫獄中的“獄”,這裏應作廣義理解,泛指一切關押、羈押、監管罪犯的場所。其不僅包括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勞動改造隊、拘役所、看守所等羈押場所,而且也包括押解罪犯的途中,對罪犯進行審判的審判場所,以及對罪犯執行死刑的刑場,罪犯參觀、學習、勞動、醫治的場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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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奪被押解人員罪的認定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1.區分劫奪被押解人員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押解人犯從廣義上講也屬於一種公務活動,因此,劫奪被押解人員也具有妨害公務的性質。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目的不同,本罪必須具有劫奪人犯的目的,而妨礙公務罪不具有此目的;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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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量刑標準
1、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2、有上述行為,泄露國家祕密的,依照故意泄露國家祕密罪、過失泄露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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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逃罪量刑標準
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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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法庭秩序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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