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哄搶罪既遂判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聚眾哄搶罪既遂判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聚眾哄搶公私財物4000元以上不滿4萬元,屬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人數多、被搶物資重要、社會影響大、哄搶一般文物、哄搶次數多,屬於“其他嚴重情節”。
聚眾哄搶公私財物4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哄搶重要軍用物資;
(2)哄搶珍貴出土文物;
(3)哄搶搶險、救災、救濟、優撫等特定物資;
(4)煽動大規模、大範圍哄搶活動,後果嚴重;
(5)造成公私財產巨大損失;導致公司、企業停業、停產;
(6)導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
二、聚眾哄搶罪立案程序是怎麼樣的?
(一)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公安機關、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緊急措施”是指保護現場、依法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證據等。
特別關注:法院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也應當接受。
報案、控告和舉報可以用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和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説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公檢法機關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祕密。
特別關注:如果報案人、舉報人等在法庭上作為證人出庭時,則不能對其姓名等保密。
(二)對立案材料的審查
人民法院、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
(三)對立案材料的處理
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立案材料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綜合上面所説的,聚眾哄搶就是屬於糾集多人進行哄搶他人的公私財物,對於此行為只要所造成了的金額達到了法律所規定的標準,那麼必定就會構成犯罪從而承擔刑事的責任,此罪不僅要承擔刑事的有期徒刑,而且還要承擔相應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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