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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貸款罪辯護詞

違法發放貸款罪辯護詞

法律中規定違法發放貸款的行為必須要造成了嚴重的損失,那麼才會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此時本站小編建議最好還是委託律師來幫助進行辯護。而律師在進行辯護的時候一般都會向法院提交辯護詞,那麼違法發放貸款罪辯護詞是怎樣的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陝西至正律師事務所接受上訴人王偉近親屬的委託,指派律師擔任上訴人王偉的二審辯護人,參與本案的訴訟活動,履行辯護人的職責。辯護人經過會見、閲卷,認真地研讀了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西刑二初字第1123號刑事判決書及相關的訴訟材料之後,對本案的事實以及判決書存在的問題已有了較清楚的認識。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履行辯護人的職責,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一、關於陝西電工股份有限公司貸款損失

(一)判決書認定電工公司貸款損失數額錯誤。

判決書認定,至今尚有陝西電工股份有限公司貸款6483.396萬元貸款逾期無法追回。辯護人經核對並諮詢專業人士後認為,該數額認定錯誤。根據一審法庭調取的“陝西電工股份有限公司貸款分户賬”證實:

1、截止2003年3月21日,電工公司貸款餘額為人民幣6483.396萬元。

2、2003年3月28日,電工公司以自有資金歸還20萬元,該資金用於償還2003年3月6日發放的貸款(3月6日起息—3月21日到期)。

3、2003年3月31日,電工公司以自有資金歸還1500萬元,該筆資金用於償還2003年3月6日發放的貸款(3月6日起息—3月25日到期)。

4、2003年4月21日,電工公司以自有資金歸還500萬元,該筆資金用於償還2003年3月6日發放的貸款(3月6日起息—3月25日到期)。

5、2003年4月21日,電工公司以自有資金歸還893萬元,該筆資金用於償還2003年3月6日發放的貸款(3月6日起息—3月31日到期)。

基於上述事實,電工公司已經將四筆自有資金共計2913萬元用於償還王偉在任期間所發放貸款。故,該款項應當從電工公司逾期未歸還貸款中扣除。

(二)判決書認定王偉任內的電工公司貸款6483.396萬元為“逾期無法收回”,沒有事實依據。

1、根據一審法庭調取的“陝西電工股份有限公司貸款分户賬”證實:王偉在2003年3月21日被免職時,該公司的貸款餘額為6483.396萬元。但沒有一筆是到期未還的貸款;最早到期的一筆貸款期日是2003年3月25日。“逾期”之説沒有事實依據。

2、給電工公司的貸款是貿易貸款,實行的是全程跟蹤的封閉管理。2003年元月到3月14日,該公司貸款22筆,還款23筆,説明該項貸款實行封閉管理有效,也説明該公司的銅材貿易活動很活躍、正常。該貸款符合符合人民銀行認定正常貸款的四項條件,屬於正常貸款。王偉離任之後,該公司還先後四次歸還其任內貸款2913萬元。

3、信用社繼任領導認定電工公司經常正常後,是按照正常貸款對待的,於3月24日分三筆給該公司新增貸款1400萬元,3月28日分二筆貸款3000萬元。4月29日和該公司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增加擔保單位,並經公證處公證後,分十五筆以借新還舊的辦法將4月29日前所有未還貸款5000萬元,全部還清。其中包括王偉任內3570萬元(3月14日起息,7月14日到期的1700萬元也在內)。6月23日以“流動”為用途,貸款11筆3300萬元。根據賬户記載,繼任領導先後共給該公司新增貸款共計10700萬元。這些事實證明:繼任領導對電工公司的貸款,是按照正常貸款對待的。根據《2003年檢查表》中“信用社基本情況表”顯示,2003年度陝西電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貸款仍然屬於“正常貸款”。

4、繼任領導申請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5000萬元貸款,是2003年4月29日的借款。應該指出的是,該公司的貸款在2003年內,是正常貸款,在繼任領導任期內,不斷增加新貸款的情況下,經過近一年時間才變成逾期貸款。如果認定為損失,也是信用社繼任領導任期內的經營風險,其責任應由繼任者承擔。

(三)電工公司借新還舊欠款5000萬元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並查封有足額財產,損失處於不確定狀態,損害結果不能確定。

2004年元月,信用社申請省法院執行電工公司等多家被執行人。法院依法查封了31套房產和價值4824.94萬元的固定資產,信用社的5000萬元資金安全已經得到了保障。而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犯罪行為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貸款管理制度,其中不僅包含擾亂國家的金融秩序,更重要的是威脅到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的資金安全,因而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如果通過各種合法手段,包括法律手段,能使金融機構收回貸款,或使其擁有與貸款金額相應的財產權利,則其資金安全就不能認為受到威脅。換言之,就不能認定對金融機構已“造成較大損失”。

因此,辯護人認為信用社資金損失還處於不確定狀態或者通過法院強制執行程序能夠追回的情況下,迫不及待地給王偉定罪處刑與法相悖。

二、關於馮平實際控制的三家公司貸款

判決書認定,陝西建功公司的《兼併協議》“系無效協議,沒有法律效力”。辯護人認為,兼併協議是企業法人之間吸收式的合併,這一民事法律行為並未損害國家或任何第三方的利益。反而使信用社貸款的歸還有了更多的保障。企業法人的合併不是債務的轉讓,不需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因此,兼併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陝西建功公司已經成為三家公司貸款的還款責任人,信用社應當積極向該公司主張權利以減少損失。

三、關於王偉違法發放貸款的主觀方面

1、王偉發放貸款的業務模式,信用聯社是知道並允許的。王偉擔任信用社主任時,該社是一個虧損300多萬元、存款餘額僅3000多萬元的虧損單位。上任之初,信用聯社就給王偉下達了當年消滅全部虧損的任務。而信用社和各家國有專業銀行相比是一個弱者,在任務的重壓下王偉不得不採取有異於常規的存貸款經營模式—全程跟蹤的封閉管理。信用聯社對此在資金和業務管理上都給予支持和認可,長期借給3000萬資金,在工作檢查中,每個月各業務科室(財務、信貸、稽核)業務檢查也予以默許。

2、王偉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按照刑法理論,違法發放貸款罪行為人主觀方面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從主觀方面對違法發放貸款的行為的認識與意志因素來看,行為人既可能是明知違法而為之,也可能是工作不負責任,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而為之。而本案中,王偉是由於對自己採取的封閉管理模式和對馮平的過於自信,才導致貸款損失的後果。王偉並非故意違法發放貸款,其主觀罪過較輕。

3、王偉一貫的表現良好,從未謀私利。王偉在擔任信用社主任兩年多的任期內,在可用資金不到一個億的情況下,給信用社帶來近千萬元的收入,到2003年一季度離任時,實現利息收入300萬元,各類存款餘額3億多元,盈利70多萬元。盡

管王偉違法違規發放大量貸款,但其主觀上是為信用社獲取更多的利潤,個人並沒有收取任何好處或私利。

四、關於本案量刑的建議

辯護人認為,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理由如下:

1、如前所述,一審判決遺漏了信用社自王偉離任後繼續向陝西電工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貸款10700萬元,從而造成現有貸款餘額7018萬元未能歸還的客觀事實,這一損失的造成並非王偉所為,與王偉在任期內發放貸款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2、王偉主觀惡性不大。王偉在信用聯社任務和工作壓力下,為了增加信用社的利潤而對其所實施的封閉管理模式過於自信,而造成貸款損失。王偉有別於那些不顧國家利益,濫用職權中飽私囊的金融蛀蟲。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一審判決背離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律原則,錯誤認定了陝西電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資金2913萬元償還了王偉在任期間所發放貸款的事實;遺漏了信用社自王偉離任後繼續向陝西電工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貸款10700萬元,從而造成現有貸款餘額7018萬元未能歸還的客觀事實;迴避了信用社消極不作為也是造成貸款無法收回的重要因素;偏頗地對人民法院已經查封並等待拍賣的財產認定為損失。因此,一審判決不論在認定事實上,還是在適用法律上,均存在着嚴重不當,應依法予以改判,對上訴人作出合適的量刑。

此致

人民法院

辯護人:

   年   月   日

違法發放貸款罪要求是向關係人之外的其他人放貸,實踐中不僅自然人可以構成此罪,單位也是可以構成此罪的,但是在具體的處罰上面可能不太一樣。要是在實踐中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話,不妨通過本站網站委託你所在地區的專業律師,讓我們幫助你維護合法利益,爭取寬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