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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虐待罪的司法解釋有什麼

一、關於虐待罪的司法解釋有什麼?

關於虐待罪的司法解釋有什麼

虐待罪,是指經常以打罵、禁閉、捆綁、凍餓、有病不給治療、強迫過度體力勞動等方式,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精神上的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種。

主要特徵是:

(1)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依法享有的權利、權益以及被害人的人身權利。

(2)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採用毆打、凍餓、有病不給治療、強迫進行超體力勞動等肉體摧殘手段,以及侮辱、限制行動自由等精神折磨手段,對被害人的身心進行經常性的摧殘和折磨,使被害人遭受到肉體上、精神上的痛苦。

(3)犯罪主體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即行為人和被害人之間具有一定的親屬關係或扶養關係,而且又是同一家庭的成員。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二、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的概念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是指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設罪名。

我國刑法中的虐待罪的主體原僅限於家庭成員之間,對非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行為沒有規定為犯罪,這就使得大量非家庭成員之間存在的被監護、看護人遭受虐待的現象不能定罪處罰。對此,《刑法修正案(九)》通過新設罪名,將非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行為納入刑法保護的範圍。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虐待罪的構成

1、犯罪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系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且監護、看護人與被監護、被看護人不具有家庭成員的關係。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

2、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虐待被監護、看護人會造成他們肉體上和精神上損害的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的。

3、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監護人、被看護人的人身權利。

4、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行為人違背監護、看護職責,對被監護、看護的人等實施虐待,情節惡劣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被監護、看護的人,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是指因為合同關係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等關係使行為人具有了監護、看護職責。如幼兒園老師對兒童的看護,養老機構的工作人員對老人、殘疾人的看護,醫院的醫生、護士對病人的看護等等。

虐待,主要是指行為人違反監護、看護職責,對被監護、看護人進行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強迫吃安眠藥、不進行必要的看護、救助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

情節惡劣,是指行為人虐待動機卑鄙、手段殘酷、持續時間較長、虐待頻率高、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精神抑鬱等情形。此外,對情節惡劣的認定,還要結合被害人的身體、精神狀況綜合考慮。

虐待不僅會給被虐待人造成身體上的傷害,更會造成新林上的傷害。身體的傷害看得見、摸得着,也相對好醫治,但心靈上的傷害是短時間內或永久性的無法磨滅的,無論什麼原因,既然又看户的義務,就要盡力做好是每個人都應有的良知。

標籤:司法解釋 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