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虐待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我國公民對於虐待的這種行為,實際上是非常的嗤之以鼻的。但是生活當中有些人因為心理存在一定程度的問題,虐待小動物,甚至是虐待身邊的親人。刑法當中關於虐待罪的司法解釋非常清楚,如果當事人已經涉嫌虐待的話,是必須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相應的代價的,但是大家關於虐待的理解也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規定。
一、關於虐待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具有虐待行為且達到情節惡劣。 這裏所説的“虐待”,具體是指經常以打罵、凍餓、捆綁、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種方 法,從肉體、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行為。 虐待行為有別於偶爾打罵或者偶爾的體罰行為的明顯特點是:經常甚至一貫進行的,具有相對連續性。 這裏所説的“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員。非家庭成員間的虐待行為,不構成本罪。 根據法律的規定,虐待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能構成犯罪。可以説“情節惡劣”,是本罪的罪與非罪的重 要界限。 情節惡劣,指虐待的動機卑鄙、手段兇殘;虐待年老、年幼、病殘的家庭成員;或者長期虐待、屢教不改的等 等。 “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由於被害人經常地受到虐待,身體和精神受到嚴重的損害或者導致死亡, 或者不堪忍受而自殺。
二、虐待罪的處罰措施是什麼?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由於被害人長期受虐待逐漸造成身體的嚴重損傷或導致死亡,或者由於被害人不堪忍受長期虐待而自殺造成死亡或重傷,行為人是故意的實施虐待行為,而過失地引起他人重傷、死亡的結果,其虐待行為和重傷、死亡後果之間具備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根據本條規定,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案件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範圍,因此,對這類案件,即使被害人或其近親屬不提出控告,檢察機關也應提起公訴。
三、虐待罪的客觀表現是什麼?
1、要有對被害人肉體和精神進行摧殘、折磨、迫害的行為。這種行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積極的作為,如毆打、捆綁、禁閉、諷刺、謾罵、侮辱、限制自由、強迫超負荷勞動等,又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如有病不給治療、不給吃飽飯、不給穿暖衣等,但構成本罪,不可能是純粹的不作為。單純的不給飯吃、不給衣穿或有病不給治療,構成犯罪應是遺棄罪。就內容前言,既包括肉體的摧殘,如凍餓、禁閉、有病不給治療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諷刺、謾罵、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論其內容如何,也不論具方式怎樣,是交替穿插進行,還是單獨連續進行,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2、行為必須具有經常性、一貫性。這是構成本罪虐待行為的一個必要特徵。偶爾的打罵、凍餓、趕出家門,不能認定為虐待行為。
3、虐待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所渭“情節惡劣”,指虐待動機卑鄙、手段殘酷、持續時間較長、屢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殘者、孕婦、產婦等。對於一般家庭糾紛的打罵或者曾有虐待行為,但情節輕微,後果不嚴重,不構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簡單、粗暴,有時甚至打罵、體罰,這種行為是錯誤的,應當批評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對被害人在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和折磨,不應以虐待罪論處。
虐待罪是指有虐待行為,並且情節比較惡劣。具體主要指經常打罵、捆綁、凌辱人格,從精神或者肉體等各個方面折磨、殘害家庭成員的一種行為。雖然説虐待罪屬於自訴類案件,但是如果因為行為人虐待當事人,致使當事人死亡的話,這就屬於公訴類案件了。虐待致人死亡的話,處兩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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