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什麼叫冒名頂替罪?
一、我國什麼叫冒名頂替罪?
我國冒名頂替罪的是冒名頂替他人的行為,冒名頂替糾紛屬於的罪名有涉及到偽證罪以及包庇罪兩種罪名。《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的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的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掩蓋其罪行,或者幫助其湮滅罪跡、隱匿、毀滅罪證,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
冒名頂罪案件在刑事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時有發生,冒名頂替的有的是同車的證人,冒名頂替經常涉及到偽證罪以及包庇罪兩種罪名。冒名頂替構成兩罪的情形:
1、偽證罪與包庇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有幫助犯罪分子掩蓋罪行,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2、冒名頂罪案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作假證包庇犯罪分子,其目的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這類案件只按包庇罪定罪處罰,實際上是不區分犯罪主體,混淆了包庇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3、區分兩罪的關鍵,一是從主體去區分,是否具有證人身份。
4、冒名頂罪案件在刑事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時有發生,冒名頂替的有的是同車的證人,有的是親朋好友,動機各有不同,嚴重的擾亂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刑事訴訟活動,應該依法查處。
二、冒名頂替會認定為什麼罪
冒名頂罪案件在刑事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時有發生,冒名頂替的有的是同車的證人,冒名頂替經常涉及到偽證罪以及包庇罪兩種罪名。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的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的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掩蓋其罪行,或者幫助其湮滅罪跡、隱匿、毀滅罪證,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
偽證罪與包庇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有幫助犯罪分子掩蓋罪行,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其區別在於:
1、包庇罪為一般主體,可以是任何一個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偽證罪則是特殊主體,限於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2、包庇罪包庇的對象既可以是犯罪後未被羈押、逮捕歸案畏罪潛逃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被依法羈押、拘禁而逃跑出來的未決犯和已決犯;偽證罪包庇的對象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未決犯。
3、包庇罪的行為既可以發生在犯罪分子被偵查、審判之前,也可以發生在偵查、起訴、審判中至判決後服刑之中;偽證罪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即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
我國的法律法規嚴厲打擊冒名頂替的行為,冒名頂替的行為不僅會侵犯我國的公民的合法權益,也會影響我國社會的和諧穩定和風氣的發展,我們應當予以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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