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冒名頂替罪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 增加冒名頂替罪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增加冒名頂替罪的法律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二規定,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冒名頂替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正常管理秩序,侵犯對象是他人接受的教育,工作、待遇的權利。冒名頂替是一種嚴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不論是在被冒名者不知情的狀態下冒名者侵害被冒名者的入學、入職、參軍權利,還是被冒名者與冒名者串通進行冒名頂替行為。
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是行為人通過假冒他人的姓名,冒領錄取通知書、偽造檔案、户籍等代他人或竊取他人的利益,享受他人應當接受的教育及取得的學籍,工作,身份及待遇。如:獲取被冒名人已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三個方面的特定資格。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要是掌握教學,學籍管理,户口管理的相關人員。
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三、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1)本罪與組織考試作弊罪的界限。
兩罪的主要區別在於:
一是客體不同;
二是行為手段不同;
三是適用範圍不同。
(2)本罪與代替考試罪的界限。
兩罪的主要區別在於:
一是客體不同;
二是行為方式不同;
三是行為動機不同。
(3)本罪與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的界限。兩罪的關鍵區別在於客觀方面不同,本罪的行為方式是盜用、冒用他人的真實身份取得某種資格;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件行為。對於為了實施本罪而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的,應根據牽連犯的處斷原則,擇一重罪定罪處罰;對於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後又實施了本罪規定以外其他行為的,則應數罪併罰。
(4)本罪與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的界限。兩罪的關鍵區別在於:本罪的行為方式是盜用、冒用他人的真實身份以實現頂替他人獲得某種資格的結果,對於被頂替者的身份與資格不需要偽造;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盜用身份證件罪,則表現為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了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行為。
增加冒名頂替罪是屬於符合目前形勢規定的情況,對於冒名頂替的行為顯然是屬於一種侵權的行為,本質上也是屬於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所以是需要追究有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還需要根據調查的證據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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