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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抵扣税款發票罪既遂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最新虛開抵扣税款發票罪既遂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虛開抵扣税款發票罪既遂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虛開的税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虛開的税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用於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騙取國家税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5、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税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税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二、最新虛開抵扣税款發票罪主體規定是什麼?

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違反有關規範,使國家造成損失的行為。增值税是我國1994年開始全面實施的新税種,它對於減少税收環節,合理徵税,促進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年來,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的犯罪活動十分猖獗,審判實踐中,對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的認定存在諸多問題。

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的主體包括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小規模納税人和非增值税納税人。從主體資格上來看,可將其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有權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的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整個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總數上,這種主體實施此種犯罪所佔比例較少,但仍時有發生。

第二類是具有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的單位和個人。此種主體實施本罪有兩種情況,一是為了銷售貨物,為他人開具“大頭小尾”的發票,或者為了多抵扣税款,在購進貨物時請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一種是用本單位領取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以收取“開票費”為條件,到處為他人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牟取暴利。

第三類是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的單位和個人。這些單位和個人,有的通過非法手段,如盜竊、騙取、搶劫、搶奪等獲取增值税專用發票;有的則通過拾取、他人贈與、他人轉讓等方式獲得增值税專用發票,然後虛開,藉以牟利。他們虛開使用的目的也各不相同,有的是為了自己虛開以騙税、偷税等;有的是為他人虛開以牟取“開票費”等。

在當代的社會抵扣税款發票不能夠隨便的開具,必須是有相關的事實才能夠由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予以開具。如果不符合條件隨意亂開,就會構成我國《刑法》當中的虛開抵扣税款發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