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虛開抵扣税款發票罪量刑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一、法院對虛開抵扣税款發票罪量刑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犯虛開抵扣税款發票罪的,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加重處罰事由犯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發票罪而數量巨大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特別加重處罰事由犯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發票而數量特別巨大的,是本罪的特別加重處罰事由。
二、如何認定虛開發票的金額?
對於在不具有實際生產經營活動情況下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的犯罪案件,由於虛開行為人不存在納税的義務,認定虛開的數額只以銷項或進項中較大的數額計算;認定給國家造成損失的數額也只以銷項受票人已經向税務機關實際抵扣的數額計算。
1、無實際生產經營的行為人既為他人虛開銷項發票,又讓他人為自己虛開進項發票,應當按其中虛開數額較大的一項計算虛開的數額。
2、無實際生產經營的行為人既為他人虛開銷項發票,又讓他人為自己虛開進項發票的,認定其給國家造成損失的數額,應當以銷項受票人已經實際向税務機關抵扣的數額計算,並扣除行為人已向國家繳納的税款和退賠的款項。
三、虛開抵扣税款發票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50份以上的,應予追訴。所謂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無權發售可以用於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單位或個人私自出售發票,或者有權發售可以用於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不具備領購、使用上述發票條件者發售發票的行為。無論行為人是一次實施還是幾次實施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只要發票數量累計達到50份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綜上所述,虛開增值税發票用於抵税的,是違法犯罪行為,對構成犯罪的當事人,法院根據虛開增值税發票犯罪情節、數量及後果進行判決,量刑上分為三個標準,對犯罪較輕的,可以判三年以下的徒刑,並要判處罰金。對特別嚴重的,要判七年以上徒刑,罰金最多五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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