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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抵扣税款發票罪既遂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虛開抵扣税專用發票罪怎麼量刑

虛開抵扣税款發票罪既遂判刑標準是什麼?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虛開抵扣税專用發票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虛開抵扣税專用發票税款數額1萬元或使國家税款被騙取5000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虛開的税款數額每增加3000元或實際被騙取的税款數額每增加1 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虛開抵扣税專用發票税款數額不滿1萬元或使國家税款被騙取不滿5000元的,情節嚴重的,可以本罪論處,基準刑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虛開抵扣税專用發票税款數額10萬元或使國家税款被騙取5萬元的,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虛開的税款數額每增加6000元或實際被騙取的税款數額每增加3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虛開抵扣税專用發票税款數額50萬元或使國家税款被騙取3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虛開的税款數額每增加1萬元或實際被騙取的税款數額每增加5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緩刑適用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虛開抵扣税專用發票税款數額30萬元以上或使國家税款被騙取25萬元以上的;

(二)曾因虛開抵扣税專用發票被行政處罰或判刑的;

(三)虛開抵扣税專用發票累計5次以上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60%以上罰金的。

二、與有關的變造抵扣税專用發票行為區分

所謂變造抵扣税專用發票是指在真抵扣税專用發票的基礎上或者以真抵扣税專用發票為基本材料,通過挖補、剪貼、塗改、揭層等加工處理,使原抵扣税專用發票改變數量、形態和麪值的行為。有的通過變造以改變數字從而達到偷、漏税的目的,取得和虛開抵扣税專用發票一樣的效果。現行刑法對變造抵扣税專用發票的行為如何認定處理沒有明確規定,因而對變造行為的歸屬便產生了分歧。變造行為與偽造行為畢竟有所不同。變造行為是在真抵扣税專用發票的基礎上,用剪貼、挖補、拼湊等方法加以改造;而偽造則是仿照抵扣税專用發票的基本內容、專用紙、熒光油墨、形狀等形式,使用印刷、複印、描繪、拓印等各種製作方法,非法制造假抵扣税專用發票,據以冒充真抵扣税專用發票的行為。無論是從社會危害方面還是從人倫情理方面來看,偽造較變造惡劣,因而在處理上亦應體現區別對待原則。

三、虛開抵扣税發票犯罪未遂問題

我國刑法第205條第4款已明確規定,虛開抵扣税專用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四種行為中的一種,且達到定罪標準的,即可構成虛開抵扣税專用發票罪。所以從立法的角度可以看出,虛開抵扣税專用發票犯罪是行為犯,而非其他犯罪類型。因此,只要行為人虛開了抵扣税專用發票,即使沒有能夠抵扣税款,仍屬犯罪既遂,而不能認定為未遂。如果行為人在虛開過程中,還沒來得及將虛開發票行為完成即被查獲,這種情況是可以認定為未遂的。

虛開抵扣税款發票罪既遂判刑標準,根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虛開抵扣税專用發票税款數額1萬元到50萬元以上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至十年以上。與有關的變造抵扣税專用發票行為區分的問題,

變造行為是在真抵扣税專用發票的基礎上加以改造;而偽造則是仿照抵扣税專用發票的基本內容,使用印刷、複印等各種製作方法,非法制造假抵扣税專用發票,以冒充真抵扣税專用發票的行為。虛開抵扣税發票犯罪未遂問題,如果行為人在虛開過程中,還沒來得及將虛開發票行為完成即被查獲,這種情況是可以認定為未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