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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詐騙的處罰是什麼?

一、犯罪未遂詐騙的處罰是什麼?

犯罪未遂詐騙的處罰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如果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從輕處罰。

二、什麼是詐騙未遂

詐騙罪是侵犯財產罪中的一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頒發實施的《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具體是已經着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對於“情節嚴重”目前尚無明確的司法解釋,有必要對“情節嚴重”作明確的認定。

三、犯罪未遂的判罰原則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徵與處罰原則。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個構成要件或特徵也是與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態相區分的標誌:

第一,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這與犯罪預備相區別;

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來,這與犯罪既遂相區別;

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態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導致的,這與犯罪中止相區別。

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導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是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區分的關鍵點。

詐騙罪犯罪未遂的認定應當由司法機關在對犯罪構成要件進行調查後,如果存在上述犯罪未遂的條件,則可以認定為犯罪未遂,並按照詐騙罪的判罰標準進行從輕處罰,具體情況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