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的認定及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犯罪未遂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對於犯罪未遂的認定,其主要有下面幾個特徵,首先就是犯罪分子已經開始實施犯罪,也就是説前提是已經開始犯罪了,認定開始犯罪的標準分為主客觀兩個方面,主觀上,也就是犯罪分子自己的心裏已經有了犯罪的意思和規劃,為了犯罪已經做了很多準備,客觀方面已經在實施犯罪,着手犯罪,已經對特定的人構成了一定的危害或者潛在的危害。
其次就是犯罪沒有成功,沒有對被犯罪人造成實質的傷害,也就是説沒有完成某以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最後就是犯罪未完成時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導致的,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是沒有預料道德或者不能控制的主觀原因造成的。
也就是説,犯罪未遂必須符合上面三個方面才成立,三個方面時一個有機整體,着手時未遂的前提條件,沒有實現犯罪是未遂的形態條件,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未遂的主觀條件,在這三個條件中,前兩個側重於客觀方面的特徵,最後一個主要是犯罪分子的主觀特徵,主觀和客觀相結合相同意才能揭示犯罪未遂的本質特性。
二、對於犯罪未遂的處罰原則是什麼?
關於未遂犯的量刑問題,主要是參照實施這個犯罪的既遂狀態下的量刑標準,比照既遂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裏法律規定的是可以減輕或者從輕,可以的意思就是也可以也不可以,這個決定因素就是犯罪的危害程度和後果,法官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自由裁量,還有就是從輕和減輕的處罰是不一樣的,後者比前者要輕,所以這個也是根據具體情況來自由裁量。
另外,對於未成年人,初次犯罪、過失犯罪、被誘騙犯罪的犯罪未遂者,如果情節輕微,對社會危害不大,而且和受害人達成了民事賠償協議且切實履行了,這個也是可以在檢察院階段做出不起訴的決定的,但是仍需要進行其他的懲罰,比如訓誡,責令悔過,賠禮道歉等處罰手段。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處理刑事案件,對於犯罪未遂的認定有一定標準,從主觀上,犯罪分子停止犯罪是出於意志之外的因素,而客觀上則有準備犯罪的事實。對於犯罪未遂的處罰,相對既遂來説比較輕,對犯罪分子從寬乃至免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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