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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所指的推定有罪什麼意思

推定有罪什麼意思

一般所指的推定有罪什麼意思

有罪推定,主要是指未經司法機關依法判決有罪,對刑事訴訟過程中的被追訴人,推定其為實際犯罪人。是未經司法機關依法判決有罪,一般民眾對被追訴人有罪判斷嚴重外化且侵害被追訴人的名譽權、隱私權等基本權利或者對被追訴人的定罪量刑形成消極的輿論引導。在司法機關依法判決確定有罪與否以前,公權力機關侵害被追訴人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或者對被追訴人形成有罪預斷乃至作出有罪處理。值得注意的是,作為一種社會現象,除了刑訊逼供這樣“看得見的形式”外,有罪推定往往隱藏在一些觀念與制度的背後,並表現為一系列潛在的不易被察覺的規則或形式,它是一種唯心主義,是受傳統觀念影響而形成的一種思維定勢。

無罪推定什麼意思

簡單地説是指任何人在未經證實和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無罪推定所強調的是對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須有充分、確鑿、有效的證據,如果審判中不能證明其有罪,就應推定其無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意味着,在法院依法判決之前,任何人都不處於有罪公民的地位。

無罪推定原則和未經審判不得定罪原則有什麼區別

無罪推定原則針對的主體是犯罪嫌疑人本人,未經法院依法做出有罪判決之前嫌疑人是無罪的,指控只能是“涉嫌”,而不能明確為罪犯。未經審判不得定罪針對的是對審判程序和內容,即定罪必須經過人民法院的依法審判,未經法院審判任何機關和組織都不得確定任何人是有罪的。

無罪推定表現為兩種形式:

一是被追訴者在被起訴前處於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訴後則處於被告人的地位,從而避免將其視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二是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公訴人負有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自己有罪或無罪的義務;

三是疑罪從無,即公訴人不能提出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經過庭審和補充性調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實,那麼就只能判定被告人無罪。

我們可以看出推定有罪實際上就是一種輿論嚮導,並不具有任何法律效應的。只不過是在犯罪嫌疑人還有經過任何司法部門進行審判,就傳出該犯罪嫌疑了已經有罪。隨着網絡的日益發達,這種情況也是非常常見。容易對司法機關的審判造成消極的判斷。這樣做本身也是極為不好的。

標籤:有罪 所指 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