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怎樣判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怎樣判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屬於故意傷害罪的結果加重犯,它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結果卻出乎意料的造成了死亡。即對傷害行為,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的故意,但對死亡的結果,其主觀上具有過失且只有過失。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犯罪構成的特徵:(1)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並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結果。(2)主觀方面,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但是並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也就是説有致人傷害的故意而沒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主觀上是故意加過失的雙重罪過。
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起刑為10年,適用死刑。在刑事訴訟事務中,“以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及家屬積極作出民事賠償作為酌定情節在量刑中被充分考慮”已在司法實踐中被普通運用。因此,民事賠償部分的解決將直接影響對犯罪嫌疑人判處實刑的期限。
就故意傷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層法院提起公訴,則一般對犯罪嫌疑人比較有利,既不會判處無期以上徒刑,如果積極賠償,則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訴,即使積極賠償,最終也會使用上刑限。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