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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怎樣判刑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怎樣判刑

在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情況下,可能造成輕微傷,也有可能直接導致受害人的死亡,當然造成不同的損害結果,對行為人的處罰就是不同的。那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怎麼判刑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怎樣判刑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處罰,應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如何處理

實踐中人們往往陷入兩個誤區:

1、只有死亡與故意傷害之間是直接的、唯一的因果關係,才構成故意傷害致死。這種觀點認為:刑法的因果關係必須是直接的、唯一的,所以故意傷害致死中,死亡原因必須是傷害所直接造成的,即死亡原因必須是因傷害部位傷勢過重而死亡,否則不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這種觀點是錯誤的。

雖然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大部分是指直接的、唯一的因果關係,但在故意傷害致死中,死亡只是一種過失,並不是故意形式,所以只要構成故意傷害,而死亡又與傷害之間有因果關係,同時這種死亡是可以預見的,那便構成故意傷害致死。所謂因果關係有多種形式,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只要有上述一種情況,就構成了因果關係,而不管這種因果關係是否是直接的,唯一的。例如甲在互毆中用木棍猛擊乙的大腿,致使乙的大腿骨折而倒地,在乙倒地的過程中,頭部觸地造成顱腦損傷死亡。雖然是互毆,但甲用木棍將乙大腿打成骨折,構成故意傷害,雖然死亡非因木棍擊打所致,但卻與甲的木棍擊打行為有因果關係,而甲應當預見到人倒地後會有頭部撞地死亡的可能,對乙的死亡是一種過失。此時,儘管甲用木棍擊打乙大腿的行為不是乙死亡直接原因,但也應該構成故意傷害致死。

2、只要有死亡發生,行為人又有故意行為,即構成故意傷害致死。這種觀點認為:故意擊打對方,都造成了相對人死亡的後果,難道還不是故意傷害麼?這種觀點也是錯誤的。

故意傷害致死雖然是以具有故意傷害為前提,但不能把“故意”毆打致人死亡一概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因為毆打不等於傷害,一般生活中的“故意”也不等同於刑法上的“故意”,如果行為人只具有一般毆打的故意,客觀上不可能造成傷害的後果,但因某種原因或條件致人死亡,就不應該定為故意傷害致死,如果行為人對死亡的結果有過失,則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再回到前面的例子,甲在互毆中用腳很踢乙的大腿,致使乙摔倒在地,乙在倒地的過程中頭部觸地致使顱腦損傷而死亡,這就不應該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如果不是乙倒地頭部撞地,甲這種“故意”是不會造成傷害後果的,死亡只是甲的一種過失,雖然甲是故意踢打乙,但同樣應該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

故意傷害中如果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話,那麼可以説是這裏面最嚴重的損害程度了,此時一方面要對死者家屬作出民事賠償,另一方面也要對行為人進行判刑。那到底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怎樣判刑呢?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