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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罪詐騙罪非法經營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 銷售假藥罪詐騙罪非法經營罪的區別是什麼?

銷售假藥罪詐騙罪非法經營罪的區別是什麼?

1.定義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詐騙罪是利用欺詐的手段來獲得他人財產的行為。

2.犯罪對象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對象只能是劣藥,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象只能是假藥。假藥和劣藥的範圍由《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

3.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劣藥行為只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才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結果犯。生產、銷售假藥行為只要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就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

4.社會危害性不同。劣藥的實質是藥品質量和使用效能達不到標準規定和預期治療效果,而假藥多數情況下是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假藥”往往比“劣藥”對人體造成的危害大,影響更加惡劣。

5.處罰不同:生產、銷售假鄉罪的法定刑要重於生產、銷售劣藥罪,前者法定最高刑為死刑,後者為無期徒刑。

二、《刑法》的處罰標準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一【妨害藥品管理罪】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

(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准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

(三)藥品申請註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四)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銷售假藥罪的行為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而詐騙的涉案範圍更大,特別是利用假藥進行欺詐的,也是按照詐騙罪來進行定罪判決處理的,具體情況基於實際的涉案事實後果來進行判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而導致判決的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