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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追訴時效及認定

重婚罪的追訴時效及認定

重婚是指就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人會不小心地會構成重婚。那麼重婚罪的追訴時效是多久呢?重婚罪的認定又是如何規定的呢?下面就由小編為您介紹一下這些問題。

一、 重婚罪的認定

(一)重婚罪的含義

我國《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構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的構成特徵

1、客體要件

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一夫一妻制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構成重婚罪。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則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原配偶登記結婚,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卻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成立婚姻關係。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是在對方的欺騙下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於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重婚罪的追訴時效

《刑法》第87條的規定,最高刑五年以下的,經過五年不再追訴。《刑法》第258條的規定,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是2年,所以重婚罪的追訴時效為五年。另須指出的是:在重婚罪追訴時效的確定上,應注意《刑法》第89條的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重婚罪的認定及追訴時效的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當然,在社會生活中,會遇到更多的關於重婚罪的問題,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