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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怎樣定性

《刑法》第二章規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對其進行定性時要綜合考慮行為人的犯罪行為以及產生的危害大小,例如:
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時,還有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等。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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