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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如何認定共同犯罪的追訴時效

共同犯罪追訴期的確定方式為:

應該如何認定共同犯罪的追訴時效

1、追訴時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規定追究犯罪或者侵權行為的有效期限。犯罪行為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法律責任;如果已經被追究了法律責任,該案件應當予以撤銷。

2、刑事案件追訴時效的期限是根據各種犯罪法定刑的輕重,分別規定長短不一的追訴時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仍然可以追訴。

《刑法》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