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報、安全事故謊報處罰是怎樣的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罪名,主要針對近年來一些事故單位的負責人和對安全事故負有監管職責的人員在事故發生後弄虛作假,結果延誤搶救,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而設置的。那麼,我國對不報、安全事故謊報處罰是怎樣規定的呢?下文中小編為你做詳細介紹。
一、什麼是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概念
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在安全事故發生後,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監管制度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
2、犯罪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為對安全事故“負報告職責的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上是故意。
二、不報、安全事故謊報處罰是怎樣的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謊報安全事故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無罪的區別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貽誤事故搶救的行為,如果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屬於一般違法行為,不能追求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此罪與彼罪的區別
1、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瞞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分:
(1)主體不同。前者既可以是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也可以是安全生產負有直接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後者是隻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客體不同。前者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或是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是重大公司財產的安全;後者侵害的是國家機關正常的管理活動。
(3)客觀表現不同。前者是安全事故發生以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後者表現為嚴重的不負責任,不履行或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到重大損失的行為。
2、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責任事故指的是違反有關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它嚴重後果的行為。
(1)主體不同。前者既可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以是國家非機關工作人員;後者只能是國家非機關工作人員。
(2)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包括生產作業安全和其它的公共領域、公共場所的安全;後者侵犯的是生產作業安全。
(3)發生的前提不同。前者是安全事故已經發生;後者是在生產作業的過程當中。
(4)客觀表現不同。前者是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謊報事故情況;後者是在生產作業當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或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
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值得一提的是,本罪所指的“安全事故”不僅限於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大型羣眾性活動中發生的重大傷亡事故,還包括刑法分則規定的所有和安全事故有關的犯罪,此處要格外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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