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中止民事訴訟法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執行中止民事訴訟法規定是怎麼樣的?
執行中止,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後,由於發生法定的特殊情形,執行程序暫時停止,在這種特殊情形消失後,執行程序再繼續進行。中止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
對於執行中止的法定情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對於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執行終結,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由於出現了某種特殊情況,使執行程序無法或無需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
執行終結的法定情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執行中止與執行終結應採用書面裁定的方式作出,並且中止情形消失後應恢復執行,但執行終結是執行程序的非正常結束,不需也不可能恢復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百二十二條:受託法院認為受託執行的案件應當中止、終結執行的,應提供有關證據材料,函告委託法院作出裁定。受託法院提供的證據材料確實、充分的,委託法院應當及時作出中止或終結執行的裁定。
執行是很困難的,特別是對於我國這樣一個地廣且人口基數很大的國家而言,一般判決生效之後,就可以申請執行了,執行如果出現一些法定的事由,比如一方下落不明等,可以申請執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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