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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競合犯和法條競合犯有什麼區別?

一、觀念競合犯和法條競合犯有什麼區別?

觀念競合犯和法條競合犯有什麼區別?

第一,觀念競合犯是犯罪行為或犯罪行為所觸犯的不同罪名的競合,屬於犯罪數之單復的形態;法條競合是法律條文的競合,屬於法條之關係的形態。

第二,觀念競合犯是觀念的競合(觀念上的數罪),即觀念競合犯是實質一罪,其以一個犯罪行為觸犯的數個不同不同罪名由於觀念因素或主觀認識的影響而發生競合;法條競合是客觀存在的或現實的競合,即法條競合本為單純一罪,但由於客觀存在着的法律條文的錯綜規定而致使規定不同罪名的數個法條發生競合。

第三,觀念競合不存在重合或交叉關係;法條競合所涉及的規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之間,必然存在重合或交叉關係。

第四,觀念競合犯中規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發生關聯,是以行為人實施特定的犯罪行為為前提或中介;法條競合所涉及的規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之間的重合或交叉關係,並不以犯罪行為的實際發生為轉移。

第五,觀念競合犯是由於行為人實施了犯罪行為而觸犯規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所以,數個法條均應適用於導致不同罪名競合的犯罪行為,且應在比較數個罪名法定刑的輕重後擇一重者處斷之(但所觸犯的輕罪成立,其法條仍應引用);法條競合所涉及的規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之間存在重合或交叉關係並不以犯罪行為的發生為前提,故在數個法條中只能選擇適用一個法條即特別法、實害法或重法對犯罪人予以處罰,而排斥其他相競合的法條即普通法、危險法或輕法的適用。

第六,觀念競合犯是犯罪之單復的形態,故關於觀念競合犯的理論和法律規定,所解決的是罪數問題和對犯罪行為觸犯的數罪名如何處罰的問題;法條競合是法條之關係的形態,故關於法條競合的理論和法律規定,所解決的是法律適用問題。

二、法條競合犯的處罰原則是什麼?

(一)特殊優於一般原則。特殊法與一般法競合,一般的應實行特殊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行為人的具體行為符合特殊法的要件的,適用特殊法。因為,正是由於某種行為具有某一方面事實的特殊性,侵犯某一特定的社會關係,立法者才將其制定為特殊法,以別於一般法,並且與其特殊的危害性相適應,規定或重或輕或相同的刑罰。只有實行上述原則,才能符合和實現立法的意圖。

(二)重法優於輕法原則。特殊法與一般法競合,而前者的法定刑輕於後者,在一般情況下,仍應實行特殊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但是,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可以實行重法優於輕法的原則,即適用一般法。

法條競合的處罰原則是特殊法優先於一般法;重法優先於輕法。法條競合是指一種罪行可能會符合多個法律的條文,一般是按照最重的進行處罰的。

標籤:法條 競合 犯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