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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本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部隊兵員管理秩序。建立正常的兵員管理秩序,是部隊完成作戰、訓練、戰備、值勤等各項任務的需要和保證。近幾年來,有的個人和單位置國法軍紀於不顧,煽動、唆使軍人逃離部隊。更為嚴重的是,有的行為人對部隊要求協助逃兵返回的要求和勸告置若罔聞,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部隊人員將逃兵帶回,更有甚者,將逃兵予以安置、聘請、收留或另作安排,嚴重影響部隊的管理秩序,有的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的行為,違反國防法規定的公民應當支持國防建設的義務,嚴重妨害了部隊兵員管理秩序,削弱了部隊戰鬥力,危害了國防安全。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百七十三條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或者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僱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