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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淫穢物品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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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走私淫穢物品罪的認定

區分走私淫穢物品罪與非罪、應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把握:

1、在主觀方面,走私淫穢物品罪須具有故意和牟利或傳播的目的才能構成。所以如果行為人不知道其所運輸、攜帶、郵寄進出境的是淫穢物品,而認為只是一般物品,即使其故意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因為這種故意內容不是走私淫穢物品罪的故意內容,故而不能認為是走私淫穢物品罪。如果走私物品的數量又較小,只能認定為一般走私行為。其次,即使故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淫穢物品進出境,但行為人的目的不是為了牟利或傳播,也不能認為其構成走私淫穢物品罪。

2、在客觀方面,如果行為人所走私的並非淫穢物品,不能認定構成本罪,走私一些格調不高,對人們身心健康有一定毒害,但整體上看不屬於淫穢物品的物品,一般不構成犯罪

3、從數量上看,儘管本罪的成立不要求數量限制,但如果行為人走私淫穢物品的數量微不足道,且從整個案情來看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一般不宜以犯罪論處。

(二)本罪與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的界限

所謂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是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它與走私淫穢物品罪在犯罪對象以及主觀目的上有一致的地方,而且,走私淫穢物品罪的犯罪分子往往也具有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等行為表現,所以兩罪有相似的地方。但兩罪所侵犯的客體有很大的差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於文化市場的管理秩序和社會道德風尚,而走私淫穢物品罪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客體的差異是兩罪區別的關鍵。所以,凡是以牟利或傳播為目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淫穢物品的;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淫穢物品的;走私分子逃避海關檢查進人國內以後,自己出賣淫穢物品的;走私集團的成員分工在國內負責製作、販賣淫穢物品的,受走私團伙的收買、指使、幫助製作、販賣淫穢物品的,對上述這些行為,因為侵犯的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所以應認定為走私淫穢物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