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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案被害人需要到庭嗎

一、公訴案被害人需要到庭嗎

公訴案被害人需要到庭嗎

公訴案件的具體程序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有所規定,被害人可以不出庭,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刑事案件的原告人是檢察院。只有檢察院有權力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已經起訴的有權力決定是否撤訴,對法院判決不服有權力決定是否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第一百八十五條: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第四十四條: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

二、訴開庭審理的流程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案件開庭審理的流程具體如下:

1、庭前準備。查閲公訴人移送審查起訴的案卷材料,必要時召開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

2、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各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宣讀法庭規則等,審判人員就座後由審判長宣佈開庭,傳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關訴訟權利,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等。

3、法庭調查通過向被告人或證人發問以及舉證質證等查明案件事實。

4、法庭辯論控訴方與辯護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互相辯論。

5、被告人最後陳述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