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案件被告是否一定要到庭
一、民事訴訟案件被告是否一定要到庭
通常情況下,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委託律師和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代自己出庭進行訴訟。但是,有些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必須到庭。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一十二條進一步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撫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
這裏所説的拘傳,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拘傳的對象必須是負有贍養、撫育、撫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2、拘傳前必須經過兩次合法傳喚;
3、被告拒不到庭須是無正當理由。
此外,拘傳進行前,人民法院應告知被拘傳人拒不到庭的後果,並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如其仍拒不到庭,方能執行。
二、訴訟時效的概念
(一)時效與訴訟時效
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持續地達到一定期間而發生一定財產法效果的法律事實。時效是一種期限,但與一般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不同,時效是法定的。時效依其適用的權利和法律效果區分,可分為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取得時效也稱佔有時效,是適用於物權的時效,我國法律沒有規定。消滅時效,也稱訴訟時效,是債權人怠於行使權利持續到法定期間,其公力救濟權歸於消滅的時效。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等民事法律規範規定的時效,就是屬於訴訟時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訴訟時效的特徵
1、訴訟時效屬於法律事實。就時效對民事法律關係的效果而言,時效能導致權利的消滅,應屬法律事實。時效的期間經過不受當事人意志的控制,就此而言,時效屬於事件。
2、訴訟時效屬於強制期間。訴訟時效期間由法律強行規定,當事人不得約定更改或預先拋棄,所以時效期間屬法定期間。
3、訴訟時效的效果是期間與事實的結合。訴訟時效期間須與一定的事實狀態結合才發生一定的效果,亦即無一定事實狀態與之結合,無時效效果的存在。故時效法律效果的發生須與一定事實狀態並存而構成法律要件,就此而言,時效又屬法律要件。
4、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法律基於不同的價值取向,對不同類型的權利規定了不同法定期間,如適用於支配型權利的取得時效,適用於形成權的除斥期間,適用於知識產權的期間等,而適用於請求權的就是訴訟時效。請求權須義務人給付才能實現,如請求權人長時間不行使權利,使法律關係處於不穩定狀態,訴訟時效就有督促請求權人及時行使權利的功能。
主要是體現在,有些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是必須到庭的情況,而當事人無故不到庭超過兩次的話,我們是可以對他進行拘傳的。所以,在我們處理民事訴訟案件的時候,一定要依法法庭參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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