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金所疑涉嫌非法集資員工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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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規的融金所從事的業務主要包括投資,資信管理,借款等各方面金融業務,如今的融金所也涉及網貸平台。可是很顯然,融金所這一新興的平台也沒有逃脱過被犯罪嫌疑人來利用,有些融金所實則真正的目的就是非法集資,這種性質的企業肯定是要被我國公檢法機關所取締的。那麼,融金所疑涉嫌非法集資員工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一、融金所疑涉嫌非法集資員工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承擔刑事責任
公司涉嫌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般吸存一百萬以上構成犯罪,單位的負責人的和直接責任人員構成此罪,如果不是單位真正的財務,而是普通的工作人員,就不構成此罪
二、非法集資犯罪的具體手段
(1)承諾高額回報,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暴利引誘,是所有詐騙犯罪分子欺騙羣眾的不二法門。不法分子為吸引更多的羣眾,往往許諾投資者以獎勵、積分返利等形式給予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蔘與集資,非法集資者開始是按時足額兑現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後是拆東牆補西牆,用後集資人的錢兑現先前的本息,等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祕密轉移資金,攜款潛逃。
(2)編造虛假項目或訂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將羣眾騙入泥潭。不法分子以種植仙人掌、螺旋藻、蘆薈、火龍果、冬蟲夏草,養殖螞蟻、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義,騙取羣眾資金;有的以開發所謂高新技術產品為名吸收公眾存款;有的編造植樹造林、集資建房等虛假項目,騙取羣眾“投資入股”;有的以商鋪返租等方式,承諾高額固定收益,吸收公眾存款。
(3)混淆投資理財概念,讓羣眾在眼花繚亂的新名詞前失去判斷。不法分子有的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匯等新的名詞迷惑羣眾,假稱為新投資工具或金融產品;有的利用專賣、代理、加盟連鎖、消費增值返利、電子商務等新的經營方式,欺騙羣眾投資。
(4)裝點門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應騙取羣眾的信任。為給犯罪活動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辦理完備的工商執照、税務登記等手續,以掩蓋其非法目的,而無實際經營或投資項目。這些公司採取在豪華寫字樓租賃辦公地點,聘請名人作廣告等加大宣傳,騙取羣眾信任。
(5)利用網絡,通過虛擬空間實施犯罪、逃避打擊。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務器設立網站或設在異地,發展人頭一般用代號或網名。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絡平台和 QQ、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誘騙羣眾上當。一旦被查,便以下線不按規則操作等為名,迅速關閉網站,攜款潛逃。在潛逃前還發布所謂通告,要下線人員記住自己的業績,承諾日後重新返利,藉此來穩住受騙羣眾。
(6)利用精神、人身強制或親情誘騙,不斷擴大受害羣體。許多非法集資參與者都是在親戚、朋友的低風險、高回報勸説下參與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係,以高額利息誘惑,非法獲取資金。有些已經加入的傳銷人員,在傳銷組織的精神洗腦或人身強制下,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係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有的連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過,造成親情反目,導致人間悲劇。
融金所的法人代表和其他高層管理人員肯定是必須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至於融金所的員工如果並沒有具體參與到非法集資的這種犯罪活動當中,就不需要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各地政府每年都會將一些涉嫌非法集資的公司及時的在官網上公佈的,因此大家在投資理財的時候一定要注意關注一下這方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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