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為了營造和平的社會環境同時也是為了保證辦案過程當中的公平公正,我國對於辦案人員以及政府工作人員也有着一定的要求規定。對於在工作當中濫用職權的行為是予以嚴厲的打擊的。那麼什麼是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本文中就給出瞭解答。
什麼是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1、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2、《刑法》第四百零一條司法工作人員拘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犯罪構成的一般原理,認定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首先得看這一行為是否具備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即主體要件、客體要件、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否則就不能認定其為犯罪行為,同時它也是區分此罪與彼罪的依據。下面就從這四個要件來分析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 罪的特點與內容。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法律、法令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司法機關的威信;尤其是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行為必然會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在羣眾中選成惡劣影響,影響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暇釋、暫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 予以減刑、假釋或哲監外執行的行為。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行為首先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所渭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指本人職務範圍內的權利;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權,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所謂減刑,是指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執行刑罰的過程中,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等法定事由,而由人民法院依法適當減輕原判刑罰的一種刑罰制度。所謂假釋,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經過法定期限後,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有條件地提前釋放的刑罰制度。所謂暫予監外執行,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出現具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等法律規定的某種特殊情況,不適宜在監獄執行刑罰所暫時採取的一種不予關押而在監獄外執行的變通打法。
本法第78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的,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本法第50條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結合上文內容可以得出,對於什麼是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該問題的解答法律上給出了明確的規定。該罪責的主體為執法以及司法人員,指的是司法人員在不滿足條件的情況下利用職權對於嫌疑人施行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情況。情節嚴重時還需要追究法律責任,被判處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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