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司法工作人員,主要指那些具有報請或者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職權的司法工作人員。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 行為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明知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而對這種後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但動機如何對本罪構成沒有影響。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所謂減刑,是指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執行刑罰的過程中,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等法定事由,而由人民法院依法適當減輕原判刑罰的一種刑罰制度。
所謂假釋,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經過法定期限後,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有條件地提前釋放的刑罰制度。
所謂暫予監外執行,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出現具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等法律規定的某種特殊情況,不適宜在監獄執行刑罰所暫時採取的一種不予關押而在監獄外執行的變通執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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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立案標準
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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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司法解釋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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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立案標準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採取偽造、變造的手段對檢疫的單證、印章、標誌、封識等作虛假的證明或者出具不真實的結論的;2、將送檢的合格動植物檢疫為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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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立案標準
1、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税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税收損失累計不滿10萬元,但發售增值税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發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專用發票與其他發票合計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