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信用卡詐騙的行為該怎麼處罰
我們在使用信用卡的過程中,一般都是自己用自己的,畢竟這涉及到利益問題,因此也很少會將信用卡外借,除非是與自己關係親近的人。而如今,市面上就出現了冒名使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的情況,其實也就是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那對於冒名信用卡詐騙的行為該怎麼處理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介紹。
一、冒名信用卡詐騙的行為該怎麼處罰
構成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只有主觀上具備詐騙的故意,客觀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才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實踐中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將自已的信用卡借給他人使用,如借給自己的親屬、朋友等。在表現形式上使用人也是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使用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是經持卡人同意的。
雖然這種行為違反了信用卡使用規定,但是使用人在主觀上並不是以非法佔有持卡人的財物為目的,因此,不具備信用卡詐騙罪的本質特徵,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對其進行糾正或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不能適用本條作為犯罪處理。
二、信用卡詐騙罪怎麼認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實質是偽造信用卡犯罪和信用卡詐騙罪的中間環節;立法規定本罪,主旨在於更加有效地打擊和防範信用卡詐騙犯罪。本罪與偽造金融票證罪(其中的偽造信用卡行為)、信用卡詐騙罪的關係較為複雜,需注意甄別:
(1)本罪與偽造金融票證罪的界限。如能證實行為人所持有、運輸、出售、為他人提供的偽造的信用卡是行為人自行或者夥同他人偽造的,則其行為屬於偽造金融票證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牽連犯或者吸收犯,應以偽造金融票證罪論處。
(2)本罪與信用卡詐騙罪的界限。如果行為人是在持有、運輸偽造的信用卡,或者是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是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或者是購買偽造的信用卡、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過程中被抓獲,同時又能證明行為人目的是進行信用卡詐騙的,則其行為屬於本罪與信用卡詐騙罪(預備)的想象競合犯,根據“從一重處斷”原則,應對行為人以本罪論處。
達到了一定標準之後,就會按照信用卡詐騙罪來追究刑事責任。此時,需要結合實際的犯罪情節、數額,才能對罪犯作出最終的處罰。另一方面,我國對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行為規定了四種,冒用他人信用卡僅僅是其中一種情況,對於其他的信用卡詐騙行為,你可以到本站網站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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