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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有坐牢的嗎,怎樣進行處罰?

信用卡詐騙有坐牢的嗎,怎樣進行處罰?

一、信用卡詐騙有坐牢的嗎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犯罪的一種,該罪和詐騙罪之間是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係,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行為人以信用卡作為犯罪工具進行詐騙活動的,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 而不是犯罪對象。 因此,信用卡詐騙罪,簡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體現的信用所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

二、信用卡被盜刷的責任承擔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信用卡被盜刷,各方的責任承擔方式如下:

1、盜用人--第一責任承擔人

盜用人與持卡人之間是侵權責任關係,應當按照《民法典》和《民法典》的規定,承擔返還該筆財產的責任,超過一定的金額還應當按照《刑法》的規定承擔“盜竊罪”的刑事責任(北京盜竊罪的起刑點是2000元)。

但這種小額經濟類犯罪破案率較低,盜用人常常無法查出,就無法承擔返還該筆金錢的責任,因此,信用卡盜刷最終都淪為持卡人、銀行、刷卡商户之間掰扯責任。

2、髮卡銀行—未及時掛失的責任承擔人

髮卡行應當承擔的責任範圍由辦卡時雙方簽訂的《服務協議》約定,各個銀行的約定不同,共同點是銀行只對未及時辦理掛失給持卡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此外一律不負責任。

近來,有些銀行為了招攬業務,推出了失卡保障服務,在銀行卡丟失48小時(或24小時)內的盜刷承擔限額(5000或10000元)以內的責任,並且規定嚴格的條件限制(比如非密碼支取、第一時間掛失)。髮卡銀行承擔的責任由簽約的保險公司進行賠付。

3、刷卡商户—未盡合理審核義務的責任承擔人

對於僅憑密碼支取的信用卡,刷卡商户負有核對密碼的義務;憑簽名支取的信用卡,刷卡商户負有核對用卡人的簽名與預留簽名是否一致的義務。

刷卡商户在未盡到上述義務時才承擔相應的責任。

4、持卡人—未盡妥善保管義務的責任承擔人

根據持卡人與銀行簽訂的協議,持卡人應當妥善保管信用卡,一旦丟失或者卡片信息泄露被盜刷,持卡人應當承擔與未妥善保管信用卡的過失相當的責任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信用卡已經越來越普遍的走入我們的生活了。相關的持卡人如在使用信用卡期間,拒不償還的。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相關的犯罪者可以處以相應的刑期,來整治我國的經濟市場秩序,維護我國的經濟發展,不受犯罪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