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一、 我國刑法對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我國刑法對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的立案規定是: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成套制式服裝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銬、腳鐐、警用抓捕網、警用催淚噴射器、警燈、警報器單種或者合計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銜、警號、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標誌單種或者合計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號牌、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經營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本罪的認定條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一是指違反國家關於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的管理法律法規,包括《人民警察法》等若干規定;二是沒有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的合法授權。根據公安部等國家機關的有關規定,警用裝備由國家指定的工廠生產,並且生產按計劃進行,對獲准生產警用裝備的,公安部按年度發文指定或頒發定點生產許可證。非法生產,具體可表現為三種情形:
(1)非指定和委託生產警用裝備的單位、個人生產警用裝備的;
(2)雖是定點生產的企業,不遵守公安部下達的指標生產擅自計劃外生產的;
(3)曾經被指定或委託的生產企業,原指定被取消,或者委託事項已完成,或未頒發年度生產許可證,而生產警用裝備的。買賣,指以財物等為對價買進或賣出警用裝備的行為,包括購買和出賣兩種。非法買賣,即指沒有經法定許可或者合法授權購買、出賣警用裝備的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的具體行為,是需要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的, 特別是對於立案的具體情況,還需要根據是否達到上述規定的標準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如果未達到相關標準的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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