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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既遂怎麼處罰?

一、法院對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既遂怎麼處罰?

法院對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既遂怎麼處罰?

法院對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既遂的處罰規定具體如下:

《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 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沒有構成刑事犯罪的處罰

1、《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製,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販賣。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沒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並可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處十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規定,生產、銷售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相仿並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裝或者標誌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生產或者銷售,處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規定,穿着和佩帶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相仿並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裝或者標誌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的警用裝備,只能由獲得了相關許可的單位生產、銷售。此類已經獲得了許可的單位,在實施生產行為之前,是需要確定生產的具體是哪種警用裝備、需要生產的數量等的相關事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