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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定罪量刑是怎麼樣的?

一、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定罪量刑是怎麼樣的?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定罪量刑是怎麼樣的?

根據《刑法》第281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2款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

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製,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販賣。

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

察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客觀要件有哪些?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一是指違反國家關於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的管理法律法規,包括《人民警察法》等若干規定;二是沒有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的合法授權。根據公安部等國家機關的有關規定,警用裝備由國家指定的工廠生產,並且生產按計劃進行,對獲准生產警用裝備的,公安部按年度發文指定或頒發定點生產許可證。非法生產,具體可表現為三種情形:

(1)非指定和委託生產警用裝備的單位、個人生產警用裝備的;

(2)雖是定點生產的企業,不遵守公安部下達的指標生產擅自計劃外生產的;

(3)曾經被指定或委託的生產企業,原指定被取消,或者委託事項已完成,或未頒發年度生產許可證,而生產警用裝備的。買賣,指以財物等為對價買進或賣出警用裝備的行為,包括購買和出賣兩種。非法買賣,即指沒有經法定許可或者合法授權購買、出賣警用裝備的行為。

綜合上面所説的,警用裝備是屬於國家專門的人員來進行管控,如果出現了非法的生產以及還有買賣,那麼此行為完全違反了國家對警用裝備的管理規定,只要一旦實施就會為此承擔法律的責任,構成犯罪者就會處刑事條款來進行處理,而對於不構成犯罪者也會按治安條款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