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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電力設備罪既遂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破壞電力設備罪既遂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破壞電力設備罪既遂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客體要件和主觀要件有哪些?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屬於公共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所謂電力設備,是指用於發電、供電、輸電、變電的各種設備,包括火力發電廠的熱力設備,如鍋爐、汽輪機、燃氣機等;水力發電廠的水輪機和水力建築物,如水壩、閘門、水渠、隧道、調壓井、蓄電池、壓力水管等;供電系統的供電設備,如發電機包括勵磁系統、調相機、變波機、變壓器、高壓線路、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杆塔的抓梯和腳釘,導線跨越航道的保護設施,巡(保)線站,巡視檢修專用道路、船舶和橋樑、標誌牌及附屬設施。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至於犯罪的動機,亦可多種多樣,不論是為泄憤報復,還是為嫁禍他人,或出於貪財圖利及其他動機,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對於破壞電力設備罪既遂判刑標準,應當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的規定來進行判決處理。本罪的定罪量刑依據情節嚴重程度來進行處罰,即行為人故意實施了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後果來進行區分判定。

標籤:判刑 電力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