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未遂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拐賣兒童未遂認定標準是什麼?
拐騙、綁架、收買、販賣等行為,在行為人着手實施犯罪的過程中,被拐騙、綁架、收買或販賣的婦女、兒童,尚未置於行為人的控制之下,而由於被害人識破、反抗或被他人察覺等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未能實際控制被害人,應認定為犯罪未遂。
二、拐賣兒童未遂怎麼量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兒童未遂可以上述規定基礎上減輕或從輕量刑。
三、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既遂與未遂怎樣認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款規定,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對行為人實施該條其中一種行為,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但當出賣的目的尚未實現時,該罪是既遂還是未遂,至今仍有爭議。
第一種觀點認為,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既遂,應以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中的任一行為為標準,即不以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已經出賣為標準。
第二種觀點認為,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款只是提供了定性的依據,判斷既遂與未遂,應以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來確定。當出賣的目的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中斷,應屬未遂。
第三種觀點認為,對於有明確組織分工的共同犯罪,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行為由三個階段組成:手段行為,即拐騙、綁架、收賣;中間行為,即中轉、接送;結果行為,即販賣。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其分工範圍內的拐騙、收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不論被害人是否被出賣,其行為都應為犯罪既遂。但是行為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或主動放棄未竟的犯罪行為,從而未能完成其“分工範圍”的犯罪活動,則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認定為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
在近幾年中,也是會有不法分子會選擇採取暴力或者拐騙等方式來拐賣父母以及未成年兒童時,不僅會給他們的人身權造成一定的危害,同時也會不利於我國社會的治安和秩序,所以在發生了拐賣婦女和兒童此類行為後,公安機關也會根據犯罪行為的程度以及造成的後果來量刑。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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