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犯罪既遂標準怎麼認定?
一、關於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犯罪既遂標準怎麼認定?
(一)凡是拐賣兒童的,不論是哪個環節,只要是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之一的,均以拐賣兒童罪立案偵查。
(二)非以出賣為目的,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以拐騙兒童罪立案偵查。
(三)教唆被拐賣、拐騙、收買的未成年人實施盜竊、詐騙等犯罪行為的,應當以盜竊罪、詐騙罪等犯罪的共犯立案偵查。
二、拐騙兒童罪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量刑時,對於多次拐騙兒童的;對被拐騙兒童有奴役、虐待情節的;對被拐騙兒童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對造成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憂慮成疾或導致其他嚴重後果的,均應依法從重處罰。
三、哪些行為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1、拐騙,是指行為人以利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婦女、兒童脱離家庭或監護人併為自己所控制的行為。拐騙的方法多種多樣:有的是在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物色外流婦女,並用謊言騙取信任,達到自己的罪惡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種關係,花言巧語誇某地生活好,以幫助介紹對象、安置工作等為誘餌,誘騙婦女隨自己離家出走;有的是以幫助照看為名將兒童從監護人手中騙走;有的則是以幫助引路、給零食等方法,將兒童拐走。
2、綁架,是以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為。收買,是指為了再轉手出賣而從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手中買來被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為。
3、販賣,是行為人將買來的被拐的婦女、兒童再出賣給第二人的行為。
4、接送、中轉,是在拐賣婦女、兒童的共同犯罪中,進行接應、藏匿、轉送、接轉被拐騙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將收買、綁架、販賣、接送、中轉被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為作為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表現形式,是本法對拐賣人口犯罪立法的進一步完善。
5、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賣、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中的任何一種行為,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在五種行為方式中,拐騙和販賣是拐賣婦女、兒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見的客觀表現。
以上就是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犯罪事實既遂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應當對照上述標準來進行立案和處罰,具體的犯罪事實處理情況是基於實際掌握的證據來認定的,當事人對犯罪事實的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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