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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兒童既遂的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拐賣兒童既遂的標準是怎麼樣的?

拐賣兒童既遂的標準是怎麼樣的?

對象是不滿14週歲的兒童,都主要使用矇騙、利誘手段。拐騙兒童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收養或使喚、奴役等等,拐賣兒童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販賣牟利;因此,行為人是否具有出賣的目的,是區分兩罪的關鍵。

拐騙兒童罪指以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拐騙”,主要是指使用欺騙、利誘或者其他手段,將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帶走。“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指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脱離家庭或者離開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致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監護人不能繼續對該未成年人行使監護權。依據中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監護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其他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人。

拐騙兒童罪量刑,應按《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收養法》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量刑時,對於多次拐騙兒童的;對被拐騙兒童有奴役、虐待情節的;對被拐騙兒童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對造成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憂慮成疾或導致其他嚴重後果的,均應依法從重處罰。

二、拐騙兒童罪與綁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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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也有相同之處,但後者是拐騙他人作為人質,用以向其家長、監護人、親屬等人勒索錢財或實現其他不法要求,二者的性質與危害存在很大區別。

拐騙兒童後產生出賣或勒贖目的,進而出賣兒童或者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對兒童進行實力支配以勒索錢財的,應分別認定為拐賣兒童罪或綁架罪,與拐騙兒童罪實行並罰。

三、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

兩者有相似之處:對象都是不滿14週歲的兒童,都主要使用矇騙、利誘手段。

但二者有嚴格區別:拐騙兒童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收養或使喚、奴役等等,拐賣兒童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販賣牟利;因此,行為人是否具有出賣的目的,是區分兩罪的關鍵。

根據《刑法》第262條的規定,拐騙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應當立案。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拐騙行為,將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帶走,從而使該未成年人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原則上就構成本罪,應當立案追究。

綜合上面所説的,拐賣兒童是屬於特別嚴重的違法行為,而且也會危害到他人的生命安全,只要一旦構成了拐賣兒童的罪名,那麼必定會受到特別嚴重的處罰,只要是未滿14的兒童都會以此條款來進行判決,國家也是積極的進行打擊,就是為了讓這些兒童不受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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