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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衞的區別有哪些

一、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衞的區別有哪些

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衞的區別有哪些

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衞都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必須是合法權益正在受到侵害時才能實施,且二者超過法定的限度造成相應損害後果的,都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減輕或免除處罰。二者的區別是:

1、危險的來源不同。正當防衞的危險來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為;而緊急避險的危險來源比較廣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災害、動物的侵襲。在遭遇到人的不法侵害時,如果行為人是對不法侵害人進行反擊,屬於正當防衞的範疇;如果為了躲避不法侵害,而損害第三人(不法侵害之外的人)利益的,屬於緊急避險的範疇。

2、緊急避險必須是出於迫不得已,而正當防衞無此要求。

3、 對主體的要求不同。緊急避險要求主體不能有特定的身份(如警察、軍人或消防隊員等)。而正當防衞就沒有這樣的要求。任何人均有正當防衞的權利。

4。避險保護的是合法利益,損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第三者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怎麼樣選擇,兩害相全取其輕,避險所保護的利益必須要大於避險行為所損害的第三者的利益,如果等於或者小於所損害的利益,避險就沒有意義,法律也就沒有保護的必要。

5、 實施對象不同。正當防衞只能對不法侵害人實施,而緊急避險必須是向第三者實施。

二、成立緊急避險需要什麼條件

(一) 合法權面臨現實危險

現實危險不包括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所面臨的對本人的危險。如果事實上並不存在危險,而行為人誤認為存在危險,實施所謂避險行為的,屬於假想避險;對此,應按照處理假想防衞的原則予以處理。

(二) 危險正在發生

危險正在發生,是指危險已經發行或者迫在眉睫並且尚未消除,其實質是合法權益正處於受威脅之中。

(三) 出於不得已而損害另一合法權益

必須出於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權益面臨正在發生的危險時,沒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險,只有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才能保護較大合法權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險,則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

損害另一合法權益,通常是指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針對危險來源本身造成損害。

(四) 具有避險意識

避險意識由避險認識與避險意志構成。避險認識,是指行為人認識到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面臨正在發生的危險,認識到只有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才能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認識到自己的避險行為是保護合法權益的正當合法行為。避險意志,是指行為人出於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危險的目的。

緊急避險是採用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才能排除其社會危害性,真正成為對社會有利的行為。在給他人造成了損害的情況下,又無法認定構成緊急避險或者正當防衞的話,此時就會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肯定還要受到刑事處罰。

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衞既有相似之處,同時也有一些顯著的區別,主要就包括了上述五方面,如危險來源不一樣、對主體的要求有差異等等。而對於正當防衞,若超過了必要的限度,給對方造成了損害的話,則就有可能變為防衞過當,這樣的情況下就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