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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作人員簽署合同被騙會承擔什麼責任?

一、國家工作人員簽署合同被騙會承擔什麼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簽署合同被騙會承擔什麼責任?

行政責任,如果造成重大損失,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是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特別重大。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説,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所造成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並不是出於故意而是由於過失造成的,他應當知道自己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的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可能會發生一定的社會危害結果,但是他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他憑藉着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行為人主觀上的過失是針對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而言,但並不排斥行為人對自己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可能是故意的情形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客觀表現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必須有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違反有關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所謂的作為,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的行為。有的工作馬馬虎虎,草率從事,敷衍塞責,對於自己應該履行的,而且也有條件履行的職責,都不盡自己應盡的職責義務。

2、必須具有因嚴重不負責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所謂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性損失和非物質性損失,物質性損失一般是指人身傷亡和公私財物的重大損失,就本罪而言,一般是指重大的經濟損失,非物質性損失是指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聲譽等。認定是否重大損失,應根據刑法實踐和有關規定,對所造成的物質性和非物質性損失的實際情況,並按直接責任人員的職權範圍全面分析,以確定應承擔責任的大小。

3、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這是確定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錯綜複雜,有直接因果、也有間接因果。

綜上所述,國家工作人員由於過失或者失職簽訂合同,導致被詐騙造成重大損失的,會被追究法律責任,輕則承擔行政責任,嚴重的話要被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構成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合同失職被騙罪,對於這種發犯罪行為,判刑標準最高是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