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立案標準是?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最新立案標準是?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14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一百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一千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詐騙”,是指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已經涉嫌詐騙犯罪,不以對方當事人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構成詐騙犯罪作為立案追訴的前提。
二、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犯罪構成
1、犯罪主體要件
本罪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2、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過失構成。行為人對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被詐騙,並造成“重大損失”的危害後果,不是抱希望或放任其發生的心理態度,而是由於其過失造成的,故意不構成本罪。
3、犯罪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秩序和經濟利益。
4、犯罪客觀方面
簽訂、履行合同是指被騙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兩種行為,即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為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或者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大量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所謂“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是指行為人根本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地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簽訂、履行合同的義務,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騙取單位財務的情形。
(2)構成本罪還必須具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的直接負責人,一般人不會構成此罪。犯罪主觀方面一定要是過失造成的才行。若是造成的損失沒有達到規定的“重大損失”標準。也不會被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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