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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賣文物罪的構成要件

倒賣文物罪的構成要件
倒賣文物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構成要件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國家的文物管理制度,主要是以文物保護法為核心的一系列有關文物保護的法規。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倒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倒賣,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出售、購買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行為,行為人倒賣的對象只能是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如果倒賣的不是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就不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依本條第2款之規定,單位也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以牟利為目的。行為人不具有故意的心理不構成本罪,還必須同時具有牟利的目的,才能構成本罪。
歐陽律師建議:出土文物不能私下買賣,須通報文物局,由文物局處置。出土的文物都是國家所有,任何個人無權處置或變相買賣。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
【倒賣文物罪】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標籤:文物 倒賣 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