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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區別是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區別是

(一)、本罪與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

兩者都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行為,區分兩者的關鍵就在於是否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則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如果上述單位雖然違反了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則不構成犯罪處理,或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罰,或按有關建築合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兩者都是過失犯罪,都以法定的嚴重後果作為構成犯罪的必備條件,但兩者具有明顯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屬於單位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屬於自然人犯罪。

(2)、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重大責任事故罪則表現為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二、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規定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建築法》第六十九條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違反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建築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構成要件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一)、犯罪客體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對象是人身和財產。

(二)、客觀方面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行為是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這裏的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是指違反有關生產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因此,這種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國家頒佈的各種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文件。

(2)、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上級管理機關制定的反映安全生產客觀規律的各種規章制度,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技術監督、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

(3)、雖無明文規定,但反映生產、科研、設計、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觀規律和要求,在實踐中為職工所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操作習慣和慣例等。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結果是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結果表現為以下三種情形:

(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

(2)、致人重傷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或者經濟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害的。

(三)、主觀要件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過形式是過失。這裏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

綜上所述,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因為設計管理單位因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造成的事故。而重大責任事故是管理人員違反有關安全規定強令他人作業造成的事故。兩種事故的犯罪主體和客觀事實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