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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穢書刊是否為書證

是,淫穢書刊既是物證也是書證。説其是物證,是因為這些淫穢書刊的存在本身就證明着犯罪行為的存在;説其是書證是因為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不在於他是否攜帶“書刊”,而在於這些書刊是否為“淫穢”書刊,因此,這些書刊也是可以其內容來發揮證明作用的。

淫穢書刊是否為書證

《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條

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明知他人用於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標籤:淫穢 書證 書刊